人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发布时间: 2021-12-02 浏览次数: 48

 

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人文学院文件

  

  

应人文202120

 

人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
    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为实行学术民主、提高学术水平、弘扬严谨学风,根据学校相关文件,特制定《人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。

第二条人文学院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院学术委员会”)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、评议和咨询等。

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,学院在作出有关学术方面的决策时,要尊重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。

  

第二章  职  能

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如下:

1.讨论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及师资队伍、学科建设规划;

2.讨论审议学院专业设置、人才培养方案、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办法;

3.评审和向上级部门推荐科研项目及其研究成果;

  

第三章  组  成

第五条 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人文学院各个系专业教职人员担任。根据需要可聘请其他学院或学校专家,院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,设副主任1名,院学术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。

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。

  

第四章  委员的资格与产生

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学者组成:

1.热爱祖国,热爱教育和科学事业,学风严谨;

2.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;

3.德才兼备,以德为先,能够客观、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、科研成果;

4.身体健康、学术活跃,能够按时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,认真履行职责,积极为学院事业献计献策,具有奉献精神;

第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牵头,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,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。

第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届中调整,由主任提名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。

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,经学术委员会批准,不再担任委员:

1.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;

2.工作变动或调离;

3.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;

4.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。

  

第五章  委员职责

第十二条 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如下:

1.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;

2.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,提出建议,进行审议和表决;

3.就重大学术问题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或有关建议;

  

第六章  学术委员会的运行

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经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,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,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。根据需要,可邀请其他专家、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。

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审议议题时,必须有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,需要表决的议题须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,会后统计相关议题材料,统一提交学院存储。

  

第七章  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

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,成为服务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学术组织机构。

1.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,健全内部运行机制,工作上做到规范化、制度化和程序化;

2.加强队伍建设,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;

3.严把学术质量关,维护和提高学院的学术信誉;

4.注重学术道德建设,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。

 

 

人文学院

20211012

 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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